宗旨任務 - 中文版

總 則

第 一 條:本會名稱為社團法人新竹市企業經理協進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Chinese Professional Management Association of Hsinchu).

第 二 條: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 三 條:本會為中華民國企業經理協進會之分級組織,並加入中華民國企業經理協進會為團體會員,由理事長及理事長指派人選擔任會員代表。

第 四 條:本會宗旨為:
 (一)傳播並交換企業經營管理之經驗及知識,研究及改善企業經理實務。
 (二)推行科學管理,協助工商企業改善經營,以促進經濟發展。
 (三)提供服務,協助企業改進有關經營管理問題。
 (四)推動社區關懷公益活動,營造和諧溫馨生活環境。

第 五 條:本會會址設於新竹市,並以新竹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六 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舉行有關企業經理實務之研究、講習、討論及觀摩。
 (二)接受委託,協助改進有關企業經營及管理事項。
 (三)發行會刊及有關各項圖書刊物之蒐集及流通。
 (四)與國內外有關企業管理組織聯繫。
 (五)加強經濟研究,包括國際商情之調查及分析。
 (六)其他有關企業經理事項。

第 二 章 會 員

第 七 條: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在依法設立之工商企業及公私機構中,實際擔任經營及管理責任並對其事業之政策及作業有全部及部份決定權者,或對經營管理具有研究之專家學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個人會員;繳納永久會費者,為永久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之工商企業及公私立機構或團體贊同本會宗旨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得派代表兩人以行使權利,繳納永久會費者,為永久團體會員。
 (三)贊助會員:凡認同本會宗旨之個人或團體,完成入會手續者。

第 八 條: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及連續兩年未繳會費者,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本會權益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九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 條: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 十一 條: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 十二 條:個人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團體會員所派代表之權利與個人會員同。

第 十三 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三 章 組織與職權

第 十四 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 十六 條:
 (一)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二)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後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三)上述選舉,得採用通訊選舉方式辦理。

第 十七 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或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八 條:
 (一)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二)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主席。得視需要增設副理事長一職,以輔助理事長推廣會務,並自第五屆生效。
 (三) 為感謝及續藉用卸任理事長及對本會貢獻卓著人員的專長,得聘為榮譽理事長或榮譽理事。

第 十九 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二十 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事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監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二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三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四條: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推展會務,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第二十五條:本會視業務需要,得設副秘書長、秘書、幹事等工作人員,由秘書長提經理事長核可後聘任之,並報理事會備查,解聘時亦同,惟本會理事、監事不得兼任會務工作人員。

第二十六條:本會為發展會務,得設置各種委員會,各委員會主任委員人選由理事長提報理事會通過後敦聘之。

第 四 章 會 議

第二十七條: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八條: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九條: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 三十 條: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一條: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會、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第三十二條: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會議紀錄應於閉會後一個月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 五 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三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或贊助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壹仟元。
                       團體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貳仟元。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或贊助會員繳納新台幣貳仟元。
                       永久個人會員或贊助會員繳納新台幣壹萬元。
                       團體會員繳納新台幣壹萬元。
                       永久團體會員繳納新台幣壹拾萬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四條: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五條: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報會員大會。

第三十六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 六 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九條:訂定及變更本章程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年月日、屆次及主管機關核備之年月日、文號如下:

83年11月26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新竹市政府八三府社行字第六三一0九 號函核備。

86年11月15日第二屆第一次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

89年12月17日第三屆第一次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

90年12月22日第三屆第二次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

92年12月13日第四屆第一次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

93年11月26日第四屆第二次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

94年11月26日第五屆第一次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

98年11月 21 日第七屆第一次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

 新竹市政府 府社行字第0990078032號函核備。

104年12月04 日第十屆第一次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

 新竹市政府 府社行字第1040196487號函予以備查。